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021-09-24 13:58:43 admin 883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中心颁发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2、职责
2.1市场信息部负责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注册、认证证书的颁发和认证证书转换的评审监督以及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
2.2评审部负责在现场评审中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与检查,对不正确宣传认证制度或误导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获证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2.3中心主任负责对认证证书转换的批准及错用证书和标志的处理意见的审批。
3、工作要求
3.1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3.1.l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6月23日颁布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1.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认证标志只能在认证证书有效的情况下正确使用。
3.1.3获证组织有权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宣传,以证明其具有证书标明范围内的商品售后服务保证能力,也可在广告上展示认证证书和标志。
3.1.4认证证书不得转借,不得扩大标明的范围或挪作它用。
3.1.5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前,应填写《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并将填写的登记表寄至市场信息部,由市场信息部客户服务人员对其正确性进行审查,如有不符合问题,应及时向获证组织指出,并确认其改正。认证中心根据填写认证标志使用产品范围和场合,在监督评审时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
3.1.6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标志的使用:
a)应通过各种渠道向顾客明示认证标志,以获得的认证星级对顾客做出售后承诺,接受顾客监督。
b)允许在有效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及包装(包括在运输产品的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如大箱子))上,及其宣传材料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c)在售后服务场所/网点内使用/悬挂认证标志时,应将有效认证证书中描述的获证组织名称和“通过的认证范围”内容,与认证标志一起明示,否则不得使用/悬挂认证标志。
3.1.8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其图案必须按照附件1的认证标志标准色(辅助色),标准字体和标准方格,标准比例使用,不允许做任何更改。
3.1.9获证组织在进行宣传时,不得误导顾客。
3.1.10市场信息部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评审部与中心办公室共同监督。如发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3.1.l~3.1.9时,中心除向获证组织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责其改正外,视情节也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3.1.11市场信息部主要负责,中心各级部门共同监督认证证书和标志在社会上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证书及标志被误用、滥用,应及时填写《误用、滥用认证证书调查处理登记表》、,由评审部核实并提出意见和措施,中心主任批示,向误用、滥用证书的组织/个人传达《误用、滥用认证标志处理通知书》。
3.2证书变更
3.2.1复评后换发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在三年有效期满,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后,换发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原认证证书作废。
3.2.2证书提升星级、降级时认证标志进行相应的变更。
3.2.3有效期内换发认证证书
3.2.3.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换发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标准变更时;
——认证证书所标明的覆盖的范围变更时;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变更时;
——认证时涉及的内容变更时。
3.2.3.2获证组织应在其相应文件中明确规定,当其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发生上述变更时,应及时向BSCC市场信息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书》。市场信息部转评审部对变更情况和变更依据进行确认,对变更后是否影响获证组织体系运行作出判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评审或复评。
对不需要进行补充评审或复评的组织,由评审部填写《证书变更审批表》,经中心主任批准后,交市场信息部换发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并收回原中英文认证证书及其附件。
对于需要进行补充评审或复评的组织,由市场信息部按复评程序办理相关补充合同等手续,由评审部安排评审,根据现场评审结果进行处理,换发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收回原中英文认证证书及其附件。
3.3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暂停期限为3个月):
——更改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未及时通知BSCC,且该更改影响到认证资格;
——监督评审发现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且短期内无证据显示严重不符合项能够得到纠正;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不符合BSCC的规定;
——未按期交纳认证有关费用,且经书面提示后未予执行;
——不按期接受监督评审;
——顾客(相关方)对组织的重大服务投诉;
——监督评审的不符合项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纠正措施。
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信息部并由市场信息部给证书持有者发《暂停使用认证证书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书收回。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将证书收回, 则要在网上予以公布。
3.3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证书持有者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资格:
——获证组织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服务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服务安全事故给用户或消费者及其它相关方造成损害的;
——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按期改正的;
——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信息部并由市场信息部给证书持有者发《撤销认证证书通知》,并在30天内将证书收回,同时,从获证组织名录上删除。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将证书收回,则要在网上予以公告。自宣布撤销之日起, 如证书持有者仍继续使用证书,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证书持有者自负。
3.5注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资格:
——由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标准变更,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证书有效期满,证书持有者未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的;
——主动提出注销的。
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信息部并由市场信息部给证书持有者发《注销认证证书通知》,同时通知证书持有者在30天内将证书交回,从获证组织名录上删除并发表公告。
3.6认证证书的恢复使用
证书持有者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通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后,提交《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申请书》,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其有效性,经中心主任批准签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
3.7申诉和投诉
获证组织对中心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注册资格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满时,可按中心的申诉/投诉规定向中心提出申诉或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
3.8获证组织公告
3.8.1市场信息部负责办理获证组织在公开出版物或网站上的名录公告。名录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
——组织名称;
——地址;
——注册编号;
——覆盖产品范围;
——有效期。
3.8.2凡经中心批准撤销、注销证书的组织,中心在有关出版物上或网站上公告,并修改名录。